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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起诉江西高**责任公司、长春市**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起诉被告江西高*责任公司、被告长春市*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提出因原被告间正在协商解决此事,故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原告方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江西高*责任公司及被告长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为569元由原告王*负担,余款569元应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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