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8624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019元、执行费605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