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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限公司与周至百**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周*百惠*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深圳市*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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