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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司与西部**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司诉被告西部*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司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微*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微*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7元(原*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803.5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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