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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童乐玩具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童乐玩具商行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童乐玩具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本院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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