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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新、四川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四川省*司新华分社、四川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后,陈*以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新华分社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省*有限公司新华分社、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省中*司*分社、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陈*撤回对四川省中*司*分社、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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