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梅卡*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司*油田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梅卡*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荣*限公司、中国石*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