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叶**与叶**、陕西太**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叶*、陕西太*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于2015年3月18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文*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