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深圳市*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其余275元,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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