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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C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知)初字第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与湖南省*民法院受理的(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0500号商标侵权案系同一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审被告C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故该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另,本案与湖南省*民法院受理的(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0500号案件的当事人不同,不属同一事实及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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