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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限公司与被告上*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某*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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