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奥**有限公司与阜城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诉阜城县*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对阜城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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