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诉被告强贵生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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