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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诉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对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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