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诉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对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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