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虾协会与被告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虾协会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虾协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虾协会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9.5元,由原告*龙虾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