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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倍**限公司与铨宝**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铨宝*限公司与被告昆*有限公司、被告台*造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8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铨宝*限公司又于2008年5月28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铨宝*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铨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铨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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