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催缴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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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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