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某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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