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电气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电气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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