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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妮集**限公司与广东**限公司、广州立**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奥妮集*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奥妮)与广州立*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司)、浙江*集团、广东*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杭州*民法院受理后,原审被告宝*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杭州*民法院以(2007)杭民三初字第118-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宝*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原审被告之一浙江*集团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原审原告指控其播放涉嫌侵权商品广告的行为也发生在杭州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东省*民法院受理的宝*司诉香港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奥妮)等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纠纷以案(以下简称广州案),与本案虽然都涉及到对“奥妮”等注册商标使用权归属的认定,在法律事实上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是广州案涉及重庆奥妮和香港奥妮之间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重庆奥妮、香港奥妮、澳思美日用化工(广*限公司是否构成对宝*司商标侵权法律关系。两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不属于应合并由同一法院审理的情况。宝*司提出本案应移送广州*民法院与广州案合并审理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于2008年4月14日裁定:驳回宝*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宝*司上诉称:本案实际要审理的是“奥妮”系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归香*妮,还是归宝*司;*州案实际要审理的还是“奥妮”系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归宝*司还是香*妮。两案审理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实质一致。根据最*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本案*州案受理在先,应将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原审原告香*妮于2007年4月23日向原审法院诉称:2004年11月30日,重*妮和香*妮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将其“奥妮”等系列商标独占许可给香*妮使用,许可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香*妮在广州等地委托生产、销售“奥妮”注册商标的商品,期间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并在多家报纸上声明其对“奥妮”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包括宣传等)“奥妮”商标。立*司却于2007年2月至3月间,在浙*视台等45个频道播放广告,将“奥妮”商标作为其洗发水产品的商标使用。香*妮认为立*司及浙江*集团侵犯其“奥妮”商标独占使用权。侵权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等。2007年5月11日,立*司要求追加宝*司为本案被告,后放弃该申请。同年11月5日,香*妮申请追加宝*司为本案被告。

2006年12月,宝*司向广州*民法院诉称:2006年5月,其通过重庆*人民法院的拍卖程序,竞投到重庆奥妮的23项“奥妮”系列注册商标,包括核定使用在香波、浴液等商品上的“奥妮”注册商标。后发现澳思美日用化工(广*限公司在生产“奥妮”注册商标的香波。该商品显示注册商标来源于香港奥妮的授权,香港奥妮称其商标来源于重庆奥妮的授权。故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等。广州*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以(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9号受理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本案原审原告香港奥妮的诉请及现有证据材料看,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之一浙江*集团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且其播放涉嫌侵权商品广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在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本案应否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问题。首先,两案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法律关系主体上,两案的当事人不同,本案的原被告和广州案的原被告均不相同;在法律关系客体上,两案原告主张的权利类型也不同,本案中香*妮主张的是“奥妮”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广州*公司主张的是“奥妮”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次,两案的法律事实也不同。本案中,香*妮主张的法律事实是:立*司、浙江*集团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广州案中,宝*司主张的法律事实是:澳思美日用化工(广*限公司、香*妮和重庆奥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宝*司提出本案应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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