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贾*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