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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达斯勒**股份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民法院(2010)洪*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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