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民法院(2010)洪*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