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厦门*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中**限公司与济南赛**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四川**有限公司、南阳**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彪马欧**司(PUMASE)与被告联盛商业**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彪马欧**司(PUMASE)与被告九江市**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有限公司与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泸州**限公司与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九阳**公司与胡*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九阳**公司与易发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