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厦门*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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