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有限公司与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孙*住所地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松滋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交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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