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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公司与邱**、谭**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彪马欧*司(PUMASE)(原*?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邱*、谭*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新主审,人民陪审员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彪马欧*司(PUMASE)(原*?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申请追加谭*为被告,随后在2013年12月10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邱*、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司(PUMASE)(原*?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彪马欧*司(PUMASE)(原*?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公司(PUMASE)(原*?达斯*品波马*)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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