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限公司与被告I时代社、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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