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