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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深圳**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深*有限公司、被告蔡某某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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