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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台州市椒**常务委员会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因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0)浙台知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子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洪子根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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