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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兴国与宁波华**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兴国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兴国于2010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宋兴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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