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兴国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兴国于2010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宋兴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