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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被告甘**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教育书店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甘*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教育书店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以被告已向其赔礼道歉并作出经济赔偿为由,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0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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