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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慈溪市水之源净**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慈溪市水之源净*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邹*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9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慈溪市水之源净*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询问,邹*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慈溪市水之源净*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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