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莳诉被告扬州米*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18日以其目前在本案中存在举证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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