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5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又以与被上诉人上海恒*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均由洪*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洪*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