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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华与北京中**术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华、北京中*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冀中能*有限公司(原邯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作出的(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景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任*,秦*、皇*华、北京中*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王*,皇*华的委托代理人程*及冀中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所依据的北京森和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森会审字(2008)第01-246号《审计报告》,为北京中*术有限公司单方提供,景津*有限公司又不予认可。该报告的两名鉴定人中,有一名没有向原审法庭提交执业证书,鉴定人的鉴定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由其参与作出的《审计报告》,不足以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审判决在景津*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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