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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本溪市桓宝堂桓*特产行为与被上诉人田**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本*桓*特产行为与被上诉人田*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本*桓*特产行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本*桓*特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本*桓*特产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本溪市桓宝堂桓*特产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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