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本*桓*特产行为与被上诉人田*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本*桓*特产行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本*桓*特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本*桓*特产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本溪市桓宝堂桓*特产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