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春大*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寿光巨能金玉*限公司、庆*(本溪*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主审、代理审判员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大*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长春大*限公司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