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大**限公司与庆*(本溪**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春大*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寿光巨能金玉*限公司、庆*(本溪*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主审、代理审判员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大*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长春大*限公司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