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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集团公司与海伦市**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伦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兰西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一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民法院(2007)哈知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马*于2003年7月21日申请,2006年4月26日获得ZL03132514.9“弹力亚麻内裤及生产工艺”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1、一种弹力亚麻内裤,其特征是:以40-28Nm为主要原料,以2070-4070氨纶包芯纱为辅助原料的弹力亚麻内裤,把湿纺亚麻纱与氨纶或者氨纶包芯纱用纬编机编织在一起,织造成弹力亚麻针织布,缝制成弹力亚麻内裤,亚麻纤维含量在76-84%,①在织造前对湿纺亚麻纱进行预处理,即在导络工序中对亚麻进行清纱,柔软、加湿,用5-8%的硅油柔软、加湿亚麻纱,②织造时,氨纶采用定长给纱器给纱,③对坯布进行预缩、煮练处理,常压煮练30分钟,水系,甩干后松式定型。2、权利要求1所述弹力亚麻内裤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①亚麻丝预处理:把亚麻纱重新络筒,并在络筒过程中,让亚麻纱先通过清纱器清除麻结后,再通过粘有柔软剂的转轴,并密封存放24小时,柔软剂为5-8%的硅油液,用量为倒络后亚麻纱增重6-8%;②纬编织造;③预缩煮练,坯布定型:对下机坯布用烧碱液煮练30分钟,烧碱用量为布重的3-4%%,进一步去除亚麻纤维中的果胶质,同时去除柔软剂,然后将回缩的坯布水洗、甩干,用呢毯机松式定型后烘干;④裁剪、缝合:在按照样板裁剪坯布时,合理安排,以保证坯布的利用率在90%以上,裁剪后,用缝合设备缝制成内裤,缝纫线为1O0D/2弹力锦纶丝;⑤染色、定型:根据需要的颜色,对缝制好的内裤进行染色、水洗、甩干,套在定型板上定型、烘干,染色后,不再使用柔软剂对成品进行柔软,定型时气压为1.2-1.5MPa,温度为105-115℃;⑥经上述工序,并对成品进行检验、包装,即成为弹力亚麻内裤。3、按照权利、要求2的生产工艺,其特征是:纬编织造:采用4O-28Nm湿纺亚麻纱和2070-4070氨纶包:芯纱在纬编机上织造,此种织物亚麻纤维含量在76-84%,织造时调整给纱张力、使坯布的纵向延伸在160-180%,横向延伸在180-200%,调整喂纱角度,使亚麻纱覆盖在织物表面,织造工序中,车间温湿度的控制,冬季温度在18-20℃,相对湿度在65-75%,夏季温度在24-26℃,相对湿度在7O-80%。4、按照权利要求2的生产工艺,其特征是:纬编织造:采用4O-28Nm湿纺亚麻纱和30-70D氨纶丝在纬编机上织造,此种织物亚麻纤维含量在92-97%,织造时调整给纱张力,氨纶使用定长给纱器给纱使坯布的纵向延伸在18O-200%,横向延伸在200-220%,调整喂纱角度,使亚麻纱覆盖在织物表面,织造工序中,车间温湿度的控制,冬季温度在18-20℃,相对湿度在65-75%,夏季温度在24-26℃,相对湿度在7O-80%。其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弹力亚麻内裤,其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是:它是湿纺亚麻纱与氨纶或氨纶包芯纱的交织针织物;本发明就是把湿*麻纱与氨纶或氨纶包芯纱用纬编机交织在一起,织造成弹力亚麻针织布后,缝制成弹力亚麻内裤;本发明的另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弹力亚麻内裤的生产工艺。2006年9月23日,哈****法院曾就马*与顺*司、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顺*司、姜*侵犯了马*ZL03132514.9“弹力亚麻内裤及生产工艺”发明专利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7年8月3日,黑龙***法院就顺*司对该案的上诉作出(2007)黑知终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顺*司生产了被控专利侵权产品,各方达成协议,顺*司停止侵犯马*ZL03132514.9“弹力亚麻内裤及生产工艺”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赔偿马*经济损失4万元。马*于2006年8月8日在哈*滨动力区华信亚麻制品专卖店购得顺*司生产的袜子和内裤,内裤的包装盒及文字和马*与顺*司、姜*侵权纠纷一案中顺*司生产的专利侵权产品的包装盒及文字相同。2007年9月11日,哈*滨市第二公证处作出(2007)哈二证内民字第00860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公证员、公证业务辅助人员张*及马*的委托购买人高*于2007年9月6日来到兰西县*龙*司商铺,在张*的监督下,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顺*司的顺发牌麻之恋男装平脚裤二个、男装三角裤二个、女装平角裤二个、女装三角裤二个;高*还在绿*司商铺购买了顺*司的顺发牌麻之恋男装平角裤二个、男装三角裤二个。该公证书中公证的在*公司和绿*司购买的顺*司的侵权产品中,男装平脚裤和男装三角裤等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及其文字和前述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顺*司生产的专利侵权产品的包装盒及其文字相同。男装平角裤、男装三角裤、女装三角裤、女装平角裤等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下两面印制有:“麻之恋”;正面印制有:“顺发”商标,“黑龙江省纤维局含量检验确认质量跟踪产品”,“贴身关爱健康永恒”,“亚麻+莱卡”,“黑龙江特产”,“高支湿纺亚麻精品系列”;背面印制有:顺*司厂名以及“产品简介:我公司潜心研发的高支湿纺亚麻弹力内裤,填补了亚麻制品中的空白,充分体现了天然亚麻植物纤维与现代高科技完美结合的麻文化。”“合格证:成份:亚麻86%、锦纶11%、氨纶3%。等级:一等品。检验:06。执行标准:FZ/T73001-1998”。龙*司曾于2007年1月8日从哈*滨市动力区盛*亚麻专卖购进了被控侵权产品。绿*司曾于2007年9月24日从哈*滨杰娜亚麻针织厂购进马*的专利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马*的ZL03132514.9“弹力亚麻内裤及生产工艺”发明专利权有效。涉案专利系以湿纺亚麻纱为主要原料,以氨纶或氨纶包芯纱为辅助原料的交织针织物及其生产工艺的发明,属于新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顺*司未就其涉案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举示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顺*司生产,龙*司、绿*司销售的被控专利侵权产品,全部再现了马*“弹力亚麻内裤及生产工艺”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顺*司未就其生产的专利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提出异议,黑龙*民法院(2007)黑知终字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8月3日生效后,顺*司未停止侵犯马*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市场上仍在大量销售顺*司生产的使用原包装盒和新包装盒的专利侵权产品。顺*司关于市场上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是其2007年8月3日之前生产销售的未召回产品之说系不实之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没有顺*司与马*的和解协议及黑龙*民法院(2007)黑知终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顺*司生产的专利侵权产品出现在市场上,即构成专利侵权。黑龙*民法院(2007)黑知终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没有确认在达成和解协议或顺*司给予赔偿后马*同意顺*司可以继续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确认的赔偿系针对顺*司2007年8月3日之前的侵权行为给马*的赔偿,并不因为已经给予赔偿就可以继续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使专利侵权行为合法化。顺*司关于涉案侵权产品已经通过调解协议向马*给予了赔偿,不应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之说,等于承认仍在实施专利侵权行为。顺*司应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马*的经济损失。由于马*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顺*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不能确定,根据马*专利权的类别和顺*司违反与马*的和解协议及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严重、数量较大、地域范围较广等具体情节因素,酌定马*请求顺*司赔偿的数额合理,予以支持。龙*司和绿*司销售顺*司生产的专利侵权产品,亦构成专利侵权,应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其否认专利侵权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龙*司和绿*司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来源于顺*司,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其知道所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马*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和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龙*司和绿*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马*关于请求龙*司和绿*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一、顺*司立即停止侵犯马*ZL03132514.9“弹力亚麻内裤及生产工艺”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二、龙*司、绿*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马*ZL03132514.9“弹力亚麻内裤及生产工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三、顺*司赔偿马*经济损失2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驳回马*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顺*司负担3300元,龙*司、绿*司共同负担1000元。

上诉人诉称

判后,上诉人顺*司向本院上诉称,顺*司在调解书履行后就没有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召回了已销售给盛*亚麻专卖店的剩余侵权产品。此后,市场上如出现侵权产品,应属于残留产品,该部分经济损失已经在调解书中进行了赔偿。原审法院未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答辩称,顺*司至今仍然在继续制造、销售本案的侵权产品,并且因调解协议未涉及到前一次审理过程中的侵权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未得到充分赔偿;本案一审开庭已经对所有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顺*司对此予以承认。顺*司以一审庭审后阅卷没有看到光盘等证据为由,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没有任何道理。顺*司以没有全部召回侵权产品的名义,继续侵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请求判决驳回顺*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审理中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马*在市场上发现的侵权产品是否是顺发公司在调解书履行后生产和销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已经得到赔偿。

原审法院在庭审中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质证,上诉人顺发公司对被上诉人马*追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中部分证据以马*未在举证期间内提出而拒绝发表质证意见,但对开庭审理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顺发公司仍然拒绝对该部分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故上诉人顺发公司关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已经生效的(2007)黑知终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诉人顺*司生产了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顺*司也未否认其生产的产品全部再现了马*“弹力亚麻内裤及生产工艺”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事实。马*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市场上仍然大量销售顺*司生产的专利侵权产品,其中包括调解书确认侵权的使用原包装盒的侵权产品,还包括使用新包装盒的专利产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顺*司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严重、数量较大、地域范围较广,应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酌定顺*司赔偿被上诉人马*经济损失20万正确。上诉人顺*司关于市场上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是顺*司于2007年8月3日之前生产销售的未召回产品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顺*司在调解书生效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专利权人有权重新提起诉讼并得到赔偿。上诉人顺*司关于涉案侵权产品已经通过调解协议向马*给予了赔偿,不应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涉案发明专利是否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影响本案处理,马*亦未对此作出充分说明,故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顺*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海*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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