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佛山市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佛山市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05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某股份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