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佛山市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05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某股份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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