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上海亦隆*理有限公司、袁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上海宏*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900元。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上海**有限公司与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与佛山市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绿**限公司与常州市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昶**限公司与常州市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宝山**限公司与鞍钢附企冷轧经**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厂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业总公司与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与亨*贸隆机械(深**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