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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限公司与袁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上海亦隆*理有限公司、袁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上海宏*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900元。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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