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业总公司与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彬诉被告上海*业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向彬于2003年2月17日以被告上海*业总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本案系争专利无效申请,而该无效申请尚未被作出终审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4,2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