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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昶**限公司与常州市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昶*限公司、常州方胜机房*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32.50元,由原告常州*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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