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上*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2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吉林**有限公司、范**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宏**有限公司与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集团公司与海伦市**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黑龙江省农垦禹**开发建设**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与辽宁般**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与佛山市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康**限公司与袁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宝山**限公司与鞍钢附企冷轧经**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绿**限公司与常州市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昶**限公司与常州市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