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宏**有限公司与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司)、永年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司)因与被上诉人范*、通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红公司)、原审被告吉林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1)长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运*司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范*委托代理人于会影,被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代理人黄*,宏*司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1)长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