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限公司、常*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5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379.50元,由原告常州*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有限公司、范**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宏**有限公司与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与佛山市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集团公司与海伦市**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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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昶**限公司与常州市红**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昶**限公司与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