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费*、费*凤诉被告上海昶*限公司、常州市华*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费*、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800元,由原告张*、费*、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