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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昶**限公司与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费*、费*凤诉被告上海昶*限公司、常州市华*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费*、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800元,由原告张*、费*、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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