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友*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凌*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友*限公司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友*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友*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31元,由原告上海友*限公司减半负担3,66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有限公司、范**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宏**有限公司与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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