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有限公司、陈*与被告上海*限公司、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有限公司、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65元,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共计人民币3,085元,由原告汕头*有限公司、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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