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年1月24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0元,由原告青岛*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3,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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